現在可以回答前述的問題了:既然合理的盛行率估計值,導致PCR和快篩都是那麼小的精密性,那麼不論是快篩或PCR不是都沒有用嗎?防疫中心之前的採檢不會有很多偽陽性、偽陰性嗎? 這個問題的回答是:精密性低的癥結不是在於採檢工具的品質──就敏感性和特異性而言,防疫中心所使用的PCR和快篩的品質都是極佳的──而是在於(假想中)對廣大對象在缺乏足夠脈絡資訊之下,做了無厘頭的採檢。
為何只能讓擔服站區守望勤務的李員一人去面對已經通報有衝突的現場?我們的警力都到哪去了呢?如果今天現場在多一名警力,甚至台鐵員工有像日本鐵路一樣接受培訓,是不是這件悲劇根本可以避免? Photo Credit: 中央社 事前沒有充足的執勤資源,事後給予再多的撫卹、聘再多的律師,也無法挽回無辜的生命。難道警政署不知道這些問題嗎?但他們依然繼續用口號掩飾員警缺乏專業訓練的事實,乃至整個官僚體系都以官僚作風處理訓練。
在檢視鐵路警察的案例,即可發現這些因素同樣存在其中:缺乏安全意識的訓練,隻身一人去處理糾紛案件,沒有其他警力支援,也沒有適當的裝備排除現場。我們並沒有增加什麼避免危害發生的制度與措施,只是繼續將這些工作推給基層警察,讓原本應該承擔責的人迴避責任。文:王惀宇 殺害鐵路警察李承翰的鄭姓犯嫌無罪的消息一出,大眾為之譁然,警政署立刻於第一時間在臉抒發布貼文「全體警察無法接受,上訴到底。找來了各機關代表召開視訊會議,羅列了一些改革事項,說要針對體能測驗與情境實務進行改革,然運行至今,是否已經有成效了呢? 雖然警政署聲稱要推行情境模擬演練,然而台灣真正有的「情境模擬射擊訓練場」僅有警大與新北市兩處,無法讓所有員警都能使用,最終只能各顯神通。對幕僚單位而言,只將訓練視為業務的一環,如何有效完成業務成為了訓練工作的重點。
面對這些警察根本無權卻有責的案件,基層員警根本無從應對,而警察管理階層也未積極將業務回歸主管機關,只能逼迫基層員警持續將這些分外工作當成本業,最終也成為本案的導火線。人力不足、沒有裝備、缺乏訓練,「執法尊嚴」能保護警察? 警察的訓練與實務需要脫軌已有很長一段時間。」5月1日-台南高分院第1次撤銷裁定:應該調查是否有必要「強制住院」(新聞稿全文)檢方抗告後,受理抗告的台南高分院也在5月1日表示:將撤銷嘉義地方法院的裁定,發回讓嘉義地方法院重新裁定。
5月1日 ━━ ━┥ 嘉義地檢署 提出抗告。發回理由1:50萬的交保金額真的過輕,不能防止再犯。抗告理由2:雖然增加7項被告應遵守的事項,但是這些事項對被告沒有拘束力,也無法有效監控被告行蹤。因此,應該訂下時間限制。
台南高分院的新聞稿中提出兩個原因,第1是有關《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條、第2則是有關《精神衛生法》的強制住院。停止羈押期間,不得故意為刑事犯罪之行為。
未住院期間,應每週一次前往醫療院所精神科就診,由醫師追蹤精神狀況,評估有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並評估有無必要住院治療。不得騷擾加害人或證人。(台南高分院5月1日新聞稿)針對第1點,新聞稿寫道:「被告罹患思覺失調症,迄今仍未痊癒,且其犯罪情節造成社會大眾恐慌。嘉義地方法院庭長兼發言人洪嘉蘭表示,為保全被告及防止再犯可能,又考量被告表示已離婚,女兒仍在就學,經濟狀況不佳等情況,另為避免被告得隨時交保,因此,被告須在這次裁定生效後24小時內及時提出,並繳納保證金新台幣100萬元後交保,若於限定期間內不能交保,仍應繼續羈押。
陳奕融,提高保證金,本來就是法院的職權。《中央社》報導,由於鄭姓被告是低收入戶,自從4月30日一審判決出爐,鄭嫌女兒就告知法院籌不到當時的50萬交保金。勝綸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奕融接受《關鍵評論網》專訪時指出,家屬若無法籌出現在的100萬保證金,被告可能一直被羈押在看收所中。時間限制在實務上也滿常見,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期限,實際期限要設多久也屬於法院的職權。
4月30日 ━━ ━┥ 嘉義地方法院 裁定:無罪,令施以監護5年。針對第2點,台南高分院新聞稿指出,被告確定有持刀殺警,只是因為「欠缺責任能力」而無罪。
嘉義地方法院今天再度重裁被告於24小時內繳納100萬元,若無法交保將繼續羈押。抗告理由1:交保金額只有50萬元,不能確保被告不會再犯。
發回理由:嘉義地方法院應該審酌被告是否需要「住院治療」。發回理由2:地方法院對於被告籌措交保金額沒有設下時間限制,被告可能隨時交保,交保後可能陷入「不安定」的狀態理由2:被告經濟狀況不佳,交保、離開看守所後,可能因為無法穩定就醫、服藥,又陷入「不安定」的狀態。未住院期間,應每週一次前往醫療院所精神科就診,由醫師追蹤精神狀況,評估有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並評估有無必要住院治療。Photo Credit: 中央社2次抗告、3次交保裁定,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地檢署詳細原因5月1日-嘉義地檢署第1次抗告(新聞稿全文)一審判決出爐後,嘉義地檢署便發新聞稿表示,鄭姓被告在交互詰問時,能明確陳述行為當下的心路歷程,足以證明被告當時並未喪失辨識能力。4月30日 ━━ ━┥ 嘉義地方法院 裁定:無罪,令施以監護5年。
」為了確保被告交保後,不至於對社會安寧造成危害,台南高分院於新聞稿中質問,是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訂定相關事項命被告遵守?《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條規定,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如果有必要,可以命令被告遵守一些規定,比如:定期向法院、檢察官報到。陳奕融也說,抗告法院(本案中就是指台南高分院)也可以自為裁定,不需要發回原審法院(指嘉義地方法院),「但實務上通常都會發回原法院裁定。
嘉義地方法院庭長兼發言人洪嘉蘭表示,為保全被告及防止再犯可能,又考量被告表示已離婚,女兒仍在就學,經濟狀況不佳等情況,另為避免被告得隨時交保,因此,被告須在這次裁定生效後24小時內及時提出,並繳納保證金新台幣100萬元後交保,若於限定期間內不能交保,仍應繼續羈押。因為保外就醫停止羈押的,不可以從事跟治療無關的活動。
5月4日 ━━ ━┥ 嘉義地方法院 裁定:24小時內,繳納保證金100萬元後,才能交保。應依醫囑,定時服用精神疾病藥物及接受治療。
理由1:被告犯行重大,導致社會大眾恐慌。抗告理由2:雖然增加7項被告應遵守的事項,但是這些事項對被告沒有拘束力,也無法有效監控被告行蹤。5月3日 ━━ ━┥ 台南高分院 裁定:銷嘉義地方法院5月1日的裁定,發回要求嘉義地方法院再重新裁定。時間限制在實務上也滿常見,但是法律並沒有規定期限,實際期限要設多久也屬於法院的職權。
發回理由2:地方法院對於被告籌措交保金額沒有設下時間限制,被告可能隨時交保,交保後可能陷入「不安定」的狀態。」5月1日-台南高分院第1次撤銷裁定:應該調查是否有必要「強制住院」(新聞稿全文)檢方抗告後,受理抗告的台南高分院也在5月1日表示:將撤銷嘉義地方法院的裁定,發回讓嘉義地方法院重新裁定。
如果被告違反「撤銷羈押」的條件,保證金就會被沒收,保證金越多,表示被告越不容易冒著「保證金被沒收」的風險,違反法院訂定的條件。陳奕融,提高保證金,本來就是法院的職權。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條規定了7項法官可以要求被告遵守的規定,另外還有一項「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抗告理由1:交保金額只有50萬元,不能確保被告不會再犯。
發回理由:嘉義地方法院應該審酌被告是否需要「住院治療」。鄭姓男子在台鐵刺殺警察案件,4月30日一審宣判無罪,裁定50萬交保。而《精神衛生法》第42條則是說明「強制住院」的細節。地方法院命被告繳交保證金後便能交保,但嘉義地檢署認為,「法院之判決不當,又因無罪判決,讓鄭姓被告交保,邏輯思考已出現錯誤,對此將提起抗告。
停止羈押期間,不得故意為刑事犯罪之行為。5月1日 ━━ ━┥ 嘉義地檢署 提出抗告。
因此,應該訂下時間限制。勝綸法律事務所律師陳奕融接受《關鍵評論網》專訪時指出,家屬若無法籌出現在的100萬保證金,被告可能一直被羈押在看收所中。
嘉義地方法院今天再度重裁被告於24小時內繳納100萬元,若無法交保將繼續羈押。未住院期間,應每3個月一次,至嘉義榮民醫院精神科就診,評估沒有必要住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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